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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雅玲
債 務 人 陳銘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9,9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銘群於民國106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3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2.03%,第4期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9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3月3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49,946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表、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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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銘群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8.02% │
│ │449946│ │3月31日起 │4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9.624% │
│ │ │ │4月30日起 │1月3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02% │
│ │ │ │1月3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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