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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劉瑞正
劉惠玉
劉惠婷
凃金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界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被 告 黃○傑 (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忠 (住所詳卷)
吳○松 (住所詳卷)
被 告 黃○樹 (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松 (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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