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歐陽彥木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被 告 李誠智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瑋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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