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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年4月23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1日,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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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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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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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宜芳 │台灣土地銀行│108年4月4日 │107,400元 │BEB2209506│蔡碧珠 │
│ │ │金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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