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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藝萍於94年2月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1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蔡藝萍自達成協商後,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27,72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6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一、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
二、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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