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1168,201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許丕國

債 務 人 宜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債 務 人 曾驛成


一、債務人宜居營造有限公司及曾驛成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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