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301,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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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史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陸仟零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史靜雯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年2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債務人史靜雯於106年9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年2月19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6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8,47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史靜雯 42844│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    │  9,766元 │00000000000 │月20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史靜雯 42844│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5,525元 │00000000000 │月20日起    │            │                │
├──┼─────┼──────┼──────┼──────┼────────┤
│  3 │  新臺幣  │史靜雯 46367│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99 │
│    │184,854元 │00000000000 │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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