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377,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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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再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㈠壹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10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4計算之利息;

㈡叁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自10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4計算之利息;

㈢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自10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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