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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王慶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3,669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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