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司促,667,201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淑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淑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4月17日止累計83,449元未給付,其中80,531元為消費款、2,918元為循環利息(108/1/17~108/4/17)。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鄭淑緣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80,531元│          │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