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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標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916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標祥於民國94年0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0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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