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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來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金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6萬8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萬90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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