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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敬庭
相 對 人 緒 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 45313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2014)朝民初字第 45313號判決准予離婚確定,爰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為佐,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先前該大陸地區法院囑託本院為文書送達之卷宗(105年度家陸助字第8號),核閱其所載亦無不合。
審酌該判決離婚事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認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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