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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志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其聲請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對於上揭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歷次審理之法庭錄音,惟未敘述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遞狀說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
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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