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8,訴,9,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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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文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季衡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 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被告應將其所有座落金門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00號之建物及詳如上訴狀附圖所示建物一樓面積52.27 平方公尺、二樓面積52.27 平方公尺、三樓面積35.34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自93年1 月29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22554 元。
足見其係請求將上開建物拆除並將其所占用之基地返還給原告,而上開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000 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 元(計算式:52.27x61000 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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