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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許國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轉讓出資金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麗卿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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