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655,2020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莊家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09年4月1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49,297元(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利息計算:2,184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㈡證物名稱及件數: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65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49,297元│莊家榮    │自109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起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