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劉佩聰
黃昱撰
被 告 黃惠月
黃奕權
訴訟代理人 黃亞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中關於10分之2之記載、附表權利範圍欄位中關於10分之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分之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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