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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9,2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政緯於1.民國108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2.民國108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2,08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20 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政緯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
│ │472082│ │5月10日起 │ │.98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政緯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
│ │47201 │ │5月10日起 │ │.98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政緯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472082│ │6月11日起 │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 │ │百分之1.298,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596,按月計 │
│ │ │ │ │ │收違約金,違約│
│ │ │ │ │ │連續收取期數以│
│ │ │ │ │ │9期為限 │
│ │ │ │ │ │ │
├──┼───┼─────┼──────┼──────┼───────┤
│ 002│新臺幣│林政緯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
│ │47201 │ │6月11日起 │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 │ │百分之1.298,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596,按月計 │
│ │ │ │ │ │收違約金,違約│
│ │ │ │ │ │連續收取期數以│
│ │ │ │ │ │9期為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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