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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767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查債務人李金水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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