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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姚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姚金蘭於民國87年9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截至107年7月25日,尚欠本金71,559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已結算利息187,657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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