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869,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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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國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捌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自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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