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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劉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劉志隆前於94年4月21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30,000元,及自9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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