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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陳桃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永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永成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戶籍現設於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應對債務人為公示送達,然依上開法條規定,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乃不得行之,爰應予駁回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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