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713,2020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秀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2,409元,及其中149,183元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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