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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陳劭瑜
相 對 人 楊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9年3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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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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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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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宇翔 │ 150,000元 │108年10月28日 │ 109年3月5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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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宇翔 │ 100,000元 │108年11月6日 │ 109年3月5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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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宇翔 │ 50,000元 │108年11月19日 │ 109年3月5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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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宇翔 │ 250,000元 │108年11月19日 │ 109年3月5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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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宇翔 │ 50,000元 │108年11月11日 │ 109年3月5日 │CH68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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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宇翔 │ 60,000元 │108年11月16日 │ 109年3月5日 │CH6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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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宇翔 │ 10,000元 │109年1月25日 │ 109年3月5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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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宇翔 │ 20,000元 │109年1月25日 │ 109年3月5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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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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