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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1萬12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 2萬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841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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