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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尚進水電工程即李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以裁定命渠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原告,並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補字9號卷第49-52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補字9號卷第73-7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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