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重訴,13,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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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育鴻、林媽喜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2,992元,應繳裁判費117,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9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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