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452,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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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崇漢(原名陳明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9,5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崇漢(原名陳明池)於民國99年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99年9月24日起至110年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10月19日止累計100,485元正未給付,其中94,668元為本金;

5,717元為利息;

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陳崇漢(原名陳明池)於99年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99年9月2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10月19日止累計167,911元正未給付,其中163,194元為本金;

4,624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陳崇漢(原名陳明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0年10月12日止累計41,140元正未給付,其中39,673元為消費款;

1,46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4668元陳明池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8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3194元陳明池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4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9673元陳明池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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