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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科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0,561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科宏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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