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265,2021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温秋璇


債 務 人 吳靚圻

一、(一)債務人温秋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221元,及其中45,060元 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温秋璇、吳靚圻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5,269元,及其中 24,159元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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