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355,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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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權


債 務 人 劉俊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66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0年6月20日起至110年9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計付,最多不逾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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