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有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8,105元,及其中新臺幣8,797元自民國95年7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