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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謹菖
楊瑞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寀籈
王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8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等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6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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