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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文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蔡水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失蹤之相對人蔡水乞於失蹤前係設籍臺北縣○○市○○路000巷00弄0號之3(改制後為新北市中和區),有聲請人所提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在卷可稽。
堪認失蹤人蔡水乞於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乃上址。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專屬管轄。
因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具專屬管轄權之新北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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