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債 務 人 金門陸島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椿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7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人民幣69,310,000元,及自103年7月1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7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並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之遲延利息達一年且經催告而不償還者,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依聲請人提具之聯合授信合約訂有明文,符合民法第207條但書之規定,得為主張。
惟查,支付命令之請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聲請人關於上開遲延利息之請求,未陳明遲延利息金額及已達一年經催告而未償還等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函請補正,聲請人迄未陳報,顯就該部分請求未具體釋明,聲請人該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 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