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107,2021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劉冠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33,469元,及其中33,095元自民國93年8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52,192元,及其中142,005元自9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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