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720,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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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鄒茂晨(原名鄒忠志、鄒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1,1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鄒茂晨於92年1月2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信用借貸等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11,122元整。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利息: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67,338元鄒茂晨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99% 2109,278元鄒茂晨自95年11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年息20%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計算方式2109,278元鄒茂晨自95年12月5日起至96年6月4日止,按年息20%之1成計算;
及自96年6月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之2成計算;
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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