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723,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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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偉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9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偉均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9日止累計新臺幣67,96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67,796元為本金,新臺幣17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72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 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67,796元楊偉均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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