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0,司促,1744,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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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明麗(原名張瑜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9,860元,及其中本金45,773元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明麗於91年5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年11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9,860元整未按期給付。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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