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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文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文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2月21日止累計44,445元正未給付,其中44,385元為消費款;
60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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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文純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
│ │40886 │ │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文純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99元│ │月22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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