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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王博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英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籍設:金門縣○○鎮○○里○○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英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王英㨗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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