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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鴻紅
翁雪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等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就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憑證、信函(封)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詢相對人二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審核,其等目前仍設籍於「金門縣○○鄉○○村○○00號」未有遷址,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均為戶籍寄居,無實際居住,有該分局110年5月20日金城警防字第1100005045號函及本院另案同址之訪查註記資料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聲請人提出之證一影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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