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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潘雅倫
被上訴人 吳映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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