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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李立才
原告與被告王姷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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