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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馮進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499元,及其中47,144元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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