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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王秀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95,960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②244,043元,及其中217,976元自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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