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11,司促,86,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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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熀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6,001元,及自民國92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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