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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文亮
林清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民國9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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